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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产保全费应该最终由谁负担
更新时间:2024-04-27 15:44:14

财产保全,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,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,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,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。

保全费由申请人先垫付,将来由败诉方承担,最高5000元。申请查封时候主要是要提供等值的担保。

根据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的规定,财产保全费用应由申请人向法院预交,之后根据判决结果由败诉方承担,如果部分败诉,部分胜诉的,则按比例分别承担。如果是调解的,则对于保全费用的承担民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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